主题: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10问解答

发表于2011-05-26

2、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招收的员工,包括首次在园区内用人单位就业、重新流入园区参保、参加园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后流入单位就业等情形的员工。

发表于2011-05-26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乙类计划。

发表于2011-05-26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乙类计划。

发表于2011-05-26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征缴

发表于2011-05-26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征缴

发表于2011-05-26

第十三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发表于2011-05-26

第十三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发表于2011-05-26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其中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时,应当先缴清社会保险费。

发表于2011-05-26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其中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时,应当先缴清社会保险费。

发表于2011-05-26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