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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房屋出租《连云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通过

来源:房天下 2012-10-09 13:08:00

[摘要] 日前, 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连云港房屋出租《连云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以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日前, 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连云港房屋出租《连云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以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日前, 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连云港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以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阳台地下室

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所谓房屋租赁,是指房屋 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办法》明确,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 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市、县人民 规定的 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不改正的,主管部门将处以罚款。“这将有效抑制群租行为。”有关人士介绍,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人均租住建筑面积越小,像有的一线城市才3㎡。由于我市的流动人口相对较少,目前 标准正在酝酿制定中。

据悉,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居住、使用,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基本情况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违反公安、税务、工商 管理等部门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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